三門峽施工電梯租賃市場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成為施工企業(yè)工程機械使用的一種重要方式。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各方面法規(guī)不齊全,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本文就經(jīng)營租賃的有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租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租賃前雙方調(diào)研深度不夠,從而造成決策失誤。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導致租賃費用大增;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由于客觀因素的影響,施工中設備滿足不了工程需要;租賃方式、期限等選擇不當,造成租賃費用增加。某單位曾發(fā)生過一起事件,出租方對塔吊實況進行隱瞞,使用單位將設備運至現(xiàn)場后,經(jīng)檢查該設備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使用,但塔吊混凝土基礎已經(jīng)施工完畢,無法使用的塔吊給施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
2.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履行中發(fā)生糾紛。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合同缺乏準確性、嚴密性,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雙方責任不明確;有關取費界定不清;租賃方式、期限說明含糊;合同履行中對雙方的違約行為與索賠論述不清將導致合同糾紛。
3.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造成設備在現(xiàn)場管理不善,使設備租、管、用脫節(jié)。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xiàn)場后,承租方對設備的使用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xiàn)場管理辦法,致使設備閑置,降低使用效率,如沒有進行良好的保養(yǎng)維修導致設備狀況不佳、操作人員與施工人員配合欠默契等等,從而造成了設備利用效率低下、成本增加,雙方責任分不清而產(chǎn)生糾紛。
4.出租設備方為個體戶或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承包人,雙方均無設備安裝與拆卸技術人員,為了降低成本,常委托資質較低的安裝單位安裝,這些安裝單位為了減少風險,往往采取先進行設備安裝,后審批安裝方案的手段來逃避責任。當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時,他們就以未簽訂合同和只提供安裝方案為由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
5.大型設備(如塔吊)的安裝、拆卸方案是由承租方編寫和總工程師審批,還是由安裝單位編寫和總工程師審批,目前尚無明確界定,由此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大型機械出租方隨機而來的操作人員,若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賠償責任在合同中往往未作出明確界定,造成糾紛發(fā)生。
解決問題的方法
1.大型設備自購與租賃決策
當建筑工程規(guī)模較大,工期較長且項目經(jīng)理資金富裕,自購大型機械費用接近租賃費用2~3倍,且設備利用率較高時,往往會選擇自購設備方案,這樣具有施工總體成本較低和管理方便等優(yōu)點。當建筑工程規(guī)模較小,大型機械利用率偏低,施工項目經(jīng)理手頭資金比較緊張時,由于初始資金比較大,往往選擇租賃方案,這種方案在經(jīng)濟上一般都優(yōu)于自購。大型機械設備的經(jīng)濟合理性與其利用率有著密切的關系。施工項目部應根據(jù)工程的特點,結合施工進度的要求,在認真調(diào)研的基礎上進行使用大型機械成本分析,以從經(jīng)濟角度出發(fā)的原則來決策是選擇自購大型設備還是承租設備的方案。
2.租賃合同簽訂
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應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詞應該嚴謹,數(shù)字要準確,并充分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達到降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的目的。
?。?)合同簽訂前的調(diào)查研究
出租單位應具備經(jīng)營許可、資質證明、質量體系認證書、安全認可書。租賃合同簽訂之前,施工項目部應對出租機械設備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評價和作周密詳細的了解及評估,對設備生產(chǎn)單位現(xiàn)狀和社會信譽進行了解,凡是小廠生產(chǎn)的機械設備、在社會上使用評估較差的設備不能租用。設備使用年數(shù)和設備年檢情況也應該作詳細了解,該設備技術性能如何?技術服務能力怎樣等也應了解,待確認其設備完善,技術性能好,機械運行記錄、大修、驗收記錄、設備臺帳等都齊全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方式
在租賃時間較短、工程又較小的情況下可采用計量租賃,以設備完成的工作量計價。當租賃時間較長、工程較大時,可采用計時租賃,以設備工作時間月或年來計時計價。大型設備和需持證操作的設備等應帶人租賃(如塔吊),中小型固定設備可不帶人租賃。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應根據(jù)工地設備使用的實際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果施工租賃設備施工時間較短,實際使用時間可作為租賃期限。對于大型設備如塔吊應考慮到安裝、調(diào)試、使用、維修、保養(yǎng)的時期較長,設備的租期可達到2~3年;對于小型機具設備以不超過半年至一年為宜,在原租賃合同履行期滿后,可商定繼續(xù)租賃。
?。?)設備租金
設備租金的確定與設備的折舊、大修費攤銷、經(jīng)常性修理費、貸款利息、投資回報、保養(yǎng)費、年檢費、車輛使用費和管理費等有關,各單位計算方法不同,租賃雙方難以統(tǒng)一,故以計量方式比較方便,不易產(chǎn)生糾紛,小型設備以日計,大型設備(如塔吊)以月或年一次性計費方便。
?。?)保證金
為了保證租賃合同能順利履行,規(guī)范雙方的行為,雙方可互相提供履約擔保。承租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且保證金不抵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設備使用保證金,如設備存在缺陷或維修服務不及時,該保證金可用于有關費用支出。
(6)雙方的責任
承租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施工機械而造成施工機械受到損壞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承租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方應負責機械設備的大修、經(jīng)常性修理,并包括修理費、材料費等費用。
由于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設備損壞,根據(jù)有關文件和FIDIC條款的規(guī)定,承租方不承擔責任,期間不支付租金;由于出租方設備原因造成承租方各種經(jīng)濟損失的,除減免租賃費外,還應賠償承租方損失。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造成的設備故障及施工方案不佳造成設備閑置,以至機械難以恢復工作的,承租方應全額支付機械租賃費和修理費、材料費等相關費用。
?。?)其他
合同中應約定出租方隨機操作人員應服從承租方調(diào)遣、遵守承租方的管理制度,特別是有關安全規(guī)定,對不服從安排、不按規(guī)范作業(yè)的操作人員以及性能不良和安全性不可靠的設備,承租方有權要求退回出租方;明確確定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總之,租賃合同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根據(jù)實際情況,做到條款明確、內(nèi)容具體,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可模仿FIDIC條款,盡快制定各種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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